在 為什麼要寫遺囑?又該怎麼寫遺囑? 這篇,我們討論到了遺囑這件事情,也提到了 特留分 這個規定,到底,特留分是什麼?分配遺產時可以略過 特留分 嗎?誰可以拿特留分呢?特留分的比例又是多少呢?民法中的『 特留分 』究竟有什麼特別之處?
民法 中的『 特留分 』,是什麼?
依照字面上來解釋, 特留分 就是特別為你準備的那一份遺產。
舉例來說,當你要事先立訂遺囑時,雖然有權利針對你喜歡每位繼承人的喜惡程度來分配財產,但你的遺囑不可違反特留分的規定,不然,到時候某位繼承人領太少的話,則可向其他繼承人主張屬於他的特留分。
所以,在某種層面上來說,特留分也算是保障了每一位法定繼承人。
誰可以拿 特留分 當終極武器?
有繼承權,卻在遺囑及遺產分割協議上沒有出現你的名字時,特留分,就是你的終極武器。
特留分 的比例怎麼算?
當繼承人有多位時,民法對繼承人有規定的順位及比例。根據民法,除了配偶以外,其繼承順位為:
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
第二順位:父母親(不含配偶之父母)。
第三順位:兄弟姊妹(不含配偶之兄弟姊妹)。
第四順位:祖父母(不含配偶之祖父母)。
配偶為當然繼承人,表示不論是何種順位的人繼承,配偶都能一同與該順位之人分配其遺產。
然後,依據 民法 第1223條繼承人之特留分的規定為: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 計算特留分時,要扣除債務後算定之,且代書費、喪葬費、遺產稅等也是可以扣除的。
但是,雖說特留分是特別為你準備的一份遺產,但是,民法第 1145 條有列出喪失其繼承權的狀況條件: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
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
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所以,萬一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有不當之行為,如脅迫、不孝、侮辱…等之情事,依法是會喪失其繼承權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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