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報稅攻略》2020年新增薪資特別扣除額

2020報稅
2020報稅

2020年報稅 ,納稅人又多了一項薪資特別扣除額可以使用了。簡言之,自本年度起,個人取得之薪資收入如有符合本辦法規定之職業專用服裝費、進修訓練費及職業上工具支出,上開費用得減除之金額合計超過定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者,可選擇核實自薪資收入中減除,以其餘額為所得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由納稅義務人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填具薪資費用申報表併同檢附費用憑證、足資證明符合費用項目所定條件、與業務相關等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這項特別扣除額,將於明年(2020年)五月報稅首次適用囉,不分行業別都可以二擇一減除喔。

2020年報稅 薪資費用減除方式擇優二選一

不須舉證 #定額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20萬元
檢附憑證 #核實減除所得人實際負擔的特定費用

需要檢附憑證的三個項目

?‍♂️一【職業專用服裝費】:職業必要而非供平常穿著的特殊服裝或表演專用服,其相關費用包含購置費、租賃費、清潔維護費等。

?‍♂️二【進修訓練費】:因工作必要或法令要求的特定技能或專業知識而參加符合規定機構開設相關課程的訓練費用,包含報名費、差旅費、教材費、場地費等必要費用。

?‍♂️三【職業上工具支出】:購置專供工作上使用的書籍、期刊及工具的支出,如資料庫、防護性質器材或設備、表演專用裝備或道具等。

「個人薪資收入減除必要費用適用範圍及認定辦法」相關細節

項目 適用範圍 認列方式 舉例
職業專 用服裝 費 所得人從事職業所必須穿著,且非供日常生 活穿著使用之特殊服裝或表演專用服裝(包 括依法令規定、雇主要求或為職業安全目的 所需穿著之制服、定式服裝或具防護性質之 服裝,以及表演或比賽專用服裝)相關支出。 服 裝 之 購置 或租賃 費 用,與清洗、整燙、修 補及保養該服裝所支付 之清潔維護費用。 *限額:從事該職業薪 資收入總額之 3%。 如法官、書記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 及律師在法庭執行職務應著之制服;金 融業、航空業、客運業及餐飲業,要求 員工應穿著之特定服裝;醫療、營造、 建築工程及與潛水作業人員工作時穿 著之防護衣、具反光標示服裝或特殊材 質潛水衣,以及模特兒舞台表演專用服 裝等。
進修訓 練費 所得人參加符合規定之機構開設職務上、工 作上或依法令要求所需特定技能或專業知識 相關課程之訓練費用,該機構之認定範圍如 下:
一、境內機構包括政府之研究或訓練機關 (構)、職業訓練機構、教學醫院、各級學 校、短期補習班、設立目的或營業項目與 人才培訓有關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及公 司法人。
二、境外機構包括國外政府之研究或訓練機 構、教育部公告參考或認可名冊之外國學 校及境外其他重要研究或訓練機構等。
三、另所得人參加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所屬公(工)會指定或認可機構所開設符合法令要求之課程者,亦得列報進修訓練費。
支付符合規定機構之訓 練費用(含報名費、差旅 費)、與課程直接相關之 教材費、實習材料費、 場地費及訓練器材設備 費等必要費用。 *限額:薪資收入總額 之 3%。 如受僱從事法務工作人員,因工作須瞭 解最新法規或國際法制改革趨勢,參加 大專校院開設法律課程或至立案補習 班修習相關課程,支付之註冊費、學分 費或補習費等費用。
職業上 工具支 出 所得人購置專供職務上或工作上使用之書 籍、期刊及工具(包括中、外文書籍、期刊或 資料庫;職業上所必備且專用、及為職業安 全目的所需防護性質之器材或設備;表演或 比賽專用裝備或道具)之支出。 購置符合規定之職業上 工具支出得以認列,惟 工具效能超過 2 年且支 出金額超過 8 萬元者, 應採平均法,以耐用年 數 3 年(免列殘值),逐 年攤提折舊或攤銷費用 認列。 *限額:從事該職業薪 資收入總額之 3%。 如研究人員自行購置效能超過 2 年之資 料庫計花費 12 萬元,該金額 12 萬元採 平均法分 3 年攤銷,免列殘值,每年得 認列職業上工具支出 4 萬元。

 

現在就開始準備稅金

2019年繳稅時大家比較有感覺的部分有『調高四大扣除額』、『三大族群免繳稅』、『綜所稅課稅級距』、『股利所得課稅新制』(請看: 2019年全民減稅大紅包,助你今年繳稅不心痛),2020年則還會有一個「個人薪資收入減除必要費用適用範圍及認定辦法」特別扣除額可以利用。如果說儲蓄需要依照計畫實行,所得稅的準備自然也該利用繳稅前幾個月的時間來準備。

補充:

財政部訂定發布「個人薪資收入減除必要費用適用範圍及認定辦法」內文

108年7月24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4條及第126條,薪資所得計算方式可採定額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今年度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或採規定費用(職業專用服裝費、進修訓練費及職業上工具支出)核實減除擇優適用。財政部訂定發布「個人薪資收入減除必要費用適用範圍及認定辦法」(下稱本辦法),規範可減除費用項目之適用範圍、認列方式(詳附表)及應檢附證明文件等相關事項,供徵納雙方遵循。

財政部表示,自今年度起,個人取得之薪資收入如有符合本辦法規定之職業專用服裝費、進修訓練費及職業上工具支出,上開費用得減除之金額合計超過定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者,可選擇核實自薪資收入中減除,以其餘額為所得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由納稅義務人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填具薪資費用申報表併同檢附費用憑證、足資證明符合費用項目所定條件、與業務相關等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施行,民眾於明(109)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該部刻研訂相關申報書表及規劃後續稽徵作業,並已於該部賦稅署網站設置專區,供民眾查閱相關規定,該部各地區國稅局亦將積極宣導,俾利新制順利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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